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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6-02-11 00:19:35 人气:
97国际-至尊品牌,源于信誉-2026 年政府采购领域迎来重磅政策调整,财政部发布的《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》(财库〔2026〕2 号)已于 2 月 1 日起全国正式施行。此次新规彻底打破了政采领域以往 “价低者得” 的评标惯性,通过
本文聚焦新规中直接触发废标的 5 项核心条款,结合政策原文精准标注、典型实操案例拆解、全流程避坑指南,帮政采投标从业者精准守住投标有效性红线,规避不必要的废标风险,适配货物、服务、工程等所有政采项目类型。
覆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(货物、服务、工程),重点针对信息化建设、办公耗材、物业服务、小型工程等易出现低价内卷、履约质量不达标的项目类型;适用所有参与政采投标的主体,包括中小企业、规模企业、联合体投标方等。
新规的核心亮点是将 “异常低价” 从模糊的专业判断,转化为可量化的价格指标,只要触发价格红线且无法完成合规举证,评审委员会可直接判定为无效投标,这也是本次新规中最易触发废标的核心点。以下 5 项条款为投标绝对红线,从业者需重点掌握。
政策原文标注:投标(响应)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% 的,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(响应)审查程序;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成本证明的,按无效投标处理。
报价<最高限价 ×45%,且无法提供加盖公章的完整成本构成明细,或成本证明经评审专家认定不合理,存在产品质量、履约能力隐患。
某市政服务项目最高限价 800 万元,某供应商报价 350 万元(低于 45% 红线),仅提交总报价单,未提供人工、物料、管理等成本明细,评审委员会直接启动审查并判定为无效投标。
投标前完成精准成本测算,非特殊情况避免报价跌破最高限价 45% 的量化红线;
若因自有产能、长期合作供应链等优势确需低价投标,提前准备细分到具体科目的成本表,含人工岗位 / 人数 / 月薪、材料采购询价单、管理费用计提标准等;
耗材、设备类项目需额外提供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表,避免被质疑 “低价中标、高价维保”。
投标前完成精准成本测算,非特殊情况避免报价跌破最高限价 45% 的量化红线;
若因自有产能、长期合作供应链等优势确需低价投标,提前准备细分到具体科目的成本表,含人工岗位 / 人数 / 月薪、材料采购询价单、管理费用计提标准等;
耗材、设备类项目需额外提供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表,避免被质疑 “低价中标、高价维保”。
政策原文标注:投标(响应)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(响应)报价 50% 的,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;无合理解释及举证的,按无效投标处理。
报价<次低有效报价 ×50%,且无法向评审委解释价格差异的核心原因,或无客观证据证明自身成本优于其他供应商。
某企业信息化服务项目,6 家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,次低报价 600 万元,某供应商报价 280 万元(低于 50%),仅口头声称 “人工成本更低”,但未提供社保缴纳记录、员工工资表等佐证材料,审查未通过并废标。
投标前通过政采网、行业中标数据库调研同类项目报价水平,掌握次低报价的合理区间,避免报价与市场行情严重偏离;
若有真实成本优势(如自有工厂、核心技术专利、批量采购协议),提前准备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,而非单纯口头解释;
联合体投标的,需在标书中明确各方成本分摊比例,避免因价差解释模糊触发审查。
投标前通过政采网、行业中标数据库调研同类项目报价水平,掌握次低报价的合理区间,避免报价与市场行情严重偏离;
若有真实成本优势(如自有工厂、核心技术专利、批量采购协议),提前准备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,而非单纯口头解释;
联合体投标的,需在标书中明确各方成本分摊比例,避免因价差解释模糊触发审查。
政策原文标注:投标(响应)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(响应)报价平均值 50% 的,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;成本证明与市场平均水平不符的,按无效投标处理。
报价<所有有效供应商平均报价 ×50%,且提供的成本明细中,材料、人工等核心数据远低于市场公允价格,无合法合规的佐证依据。
某办公设备采购项目,5 家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,平均报价 500 万元,某供应商报价 240 万元,虽提交成本表,但其中打印机、电脑等设备价格远低于品牌官方指导价及政采云询价价格,且无厂家授权低价采购证明,被判定无效投标。
成本表中的各项数据需与政采云、行业询价平台、品牌官方报价保持一致,避免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数据;
投标前计算有效报价的预估平均值,将报价控制在合理区间,杜绝 “集体低价内卷” 下的极端报价;
若因清库存、临期产品等原因报低价,需提供产品批次证明、厂家清库存文件等专项说明。
成本表中的各项数据需与政采云、行业询价平台、品牌官方报价保持一致,避免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数据;
投标前计算有效报价的预估平均值,将报价控制在合理区间,杜绝 “集体低价内卷” 下的极端报价;
若因清库存、临期产品等原因报低价,需提供产品批次证明、厂家清库存文件等专项说明。
政策原文标注: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等相关证明材料,或者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,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(响应)处理。
无论是否触及上述 3 条价格红线,只要评审委基于专业判断启动异常低价审查,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限内举证、举证材料缺失、材料无法律效力(如未盖章、复印件无原件佐证),直接废标。
某物业服务项目,某供应商报价虽未触及价格红线,但评审委认为其人工成本报价过低,启动异常低价审查,该供应商仅提供部分保洁、安保人员的工资表,未提供社保缴纳记录、管理费用明细,举证不完整,审查未通过并废标。
提前制作异常低价审查举证材料包,按 “成本明细 + 证明材料 + 情况说明” 分类装订,加盖公章并准备原件备查;
熟悉政采项目审查时限要求,在评审委指定时间内完整提交所有材料,不遗漏任何核心科目;
举证材料需保证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,复印件需标注 “与原件一致” 并盖章,避免无法律效力的材料。
提前制作异常低价审查举证材料包,按 “成本明细 + 证明材料 + 情况说明” 分类装订,加盖公章并准备原件备查;
熟悉政采项目审查时限要求,在评审委指定时间内完整提交所有材料,不遗漏任何核心科目;
举证材料需保证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,复印件需标注 “与原件一致” 并盖章,避免无法律效力的材料。
政策原文标注: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、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,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,相关中标(成交)结果无效。
此条款虽直接约束评审委员会,但供应商若发现评审委未对项目中的异常低价投标启动审查,可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,财政部门核查后会直接判定原中标结果无效,重新组织采购,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也会面临投标成果作废的结果。
某小型工程施工项目,某供应商报价低于最高限价 45%,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,直接确定其中标,后被其他供应商投诉,财政部门核查后认定评审程序违规,中标结果无效,重新组织招标,原投标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作废。
投标现场做好报价及评审流程记录,若发现有供应商触发价格红线但评审委未启动审查,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评审委提出异议;
若异议未被采纳,可在法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正式投诉,并提交报价记录、政策原文等佐证材料;
中标后若因评审委程序违规被质疑,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核查,提供自身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,守住中标成果。
投标现场做好报价及评审流程记录,若发现有供应商触发价格红线但评审委未启动审查,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评审委提出异议;
若异议未被采纳,可在法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正式投诉,并提交报价记录、政策原文等佐证材料;
中标后若因评审委程序违规被质疑,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核查,提供自身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,守住中标成果。
2026 年政采新规的核心导向是从 “价低者得” 向 “优质优价” 转型,从业者需摒弃以往的 “低价内卷” 思维,从投标前、投标中、审查中、中标后四个阶段做好全流程风控,既规避废标风险,又贴合新规的评标导向。
全面核算项目成本,包含人工、材料、管理、税费、利润等所有科目,确定合理的报价区间,避免盲目报低价;
通过政采网、地方政府采购平台查询同类项目历史中标数据,掌握最高限价、平均报价、次低报价的规律;
针对项目类型准备举证材料包,尤其是耗材、服务、信息化项目,提前做好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。
全面核算项目成本,包含人工、材料、管理、税费、利润等所有科目,确定合理的报价区间,避免盲目报低价;
通过政采网、地方政府采购平台查询同类项目历史中标数据,掌握最高限价、平均报价、次低报价的规律;
针对项目类型准备举证材料包,尤其是耗材、服务、信息化项目,提前做好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。
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报价表,确保大小写一致、分项报价与总报价一致,无计算错误;
将成本构成明细、佐证材料附在报价表后,排版清晰,便于评审委查阅,所有材料均加盖供应商公章;
在标书中明确报价合理性说明,若有成本优势,单独列示优势依据,避免评审委主动启动异常低价审查。
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报价表,确保大小写一致、分项报价与总报价一致,无计算错误;
将成本构成明细、佐证材料附在报价表后,排版清晰,便于评审委查阅,所有材料均加盖供应商公章;
在标书中明确报价合理性说明,若有成本优势,单独列示优势依据,避免评审委主动启动异常低价审查。
若被启动异常低价审查,保持与评审委的有效沟通,在规定时限内完整提交所有举证材料,不遗漏核心细节;
对评审委提出的疑问,以书面形式做出清晰、专业的解答,避免口头解释的模糊性;
若被启动异常低价审查,保持与评审委的有效沟通,在规定时限内完整提交所有举证材料,不遗漏核心细节;
对评审委提出的疑问,以书面形式做出清晰、专业的解答,避免口头解释的模糊性;
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履约,确保产品质量、服务水平符合政采要求,避免因履约质量问题被列入政采失信名单;
做好履约记录,包括项目进度、产品验收、服务反馈等,为后续投标积累优质业绩证明;
对低价中标的项目,做好成本管控,平衡利润与履约质量,适配新规的 “优质优价” 导向。
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履约,确保产品质量、服务水平符合政采要求,避免因履约质量问题被列入政采失信名单;
做好履约记录,包括项目进度、产品验收、服务反馈等,为后续投标积累优质业绩证明;
对低价中标的项目,做好成本管控,平衡利润与履约质量,适配新规的 “优质优价” 导向。
为方便从业者精准对标政策,现将新规中与废标直接相关的核心条款原文标注,建议收藏备查:
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,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(响应)审查程序:(一)投标(响应)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(响应)报价平均值 50% 的;(二)投标(响应)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(响应)报价 50% 的;(三)投标(响应)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% 的;(四)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,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,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。
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,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(响应)审查程序:(一)投标(响应)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(响应)报价平均值 50% 的;(二)投标(响应)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(响应)报价 50% 的;(三)投标(响应)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% 的;(四)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,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,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。
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等相关证明材料,或者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,或者评审委员会认定其报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履约能力的,应当作为无效投标(响应)处理。
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等相关证明材料,或者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,或者评审委员会认定其报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履约能力的,应当作为无效投标(响应)处理。
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、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,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;情节严重的,列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,暂停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。
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、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,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;情节严重的,列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,暂停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。
2026 年这份政采新规,是政府采购领域的一次重要变革,彻底终结了 “唯低价论” 的评标模式,让投标报价回归成本与价值的本质。对于政采招投标从业者而言,与其纠结价格红线,不如转变投标思维 —— 摒弃恶意低价竞争,以合理报价 + 优质产品 + 完善服务为核心,做好成本测算、举证材料准备、标书编制等全流程工作。
唯有贴合新规的 “优质优价” 导向,才能从根本上规避废标风险,提高中标率,同时在政采市场中积累良好的履约信誉,实现长期发展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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